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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布:党组织严重违纪可被改组(5)

2016-07-18 07:15:5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党的领导弱化”问责情形中,条例特别点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第九轮巡视就曾指出,农业部、农科院、国家旅游局、工信部、国家文物局等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

第三种问责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此前中纪委就通报曝光了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第四种问责情形“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中央巡视组曾指出,河北省和武钢集团,“个别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辽宁的“巡视回头看”则发现,“一些领导干部肆无忌惮拉帮结派,不同程度存在‘小圈子’、搞‘帮派’现象”。

焦点3:怎么问责?

“一年内不得复出条款”删除

两种问责方式可“双管齐下”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确定的上述7种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比如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纪律处分条例也作出过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条例特别提出: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谢春涛表示,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比如某个党组织到了需要改组的程度,那么不仅要问责该党组织,也要问责该党组织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

强调“终身问责”

条例特别制定了“终身问责”条款,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甄晓英对新京报记者说,“终身问责”条款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领导干部任上的任何失职失责情形,一经发现就要追责,不论其是调离还是退休,都不可能免责。

官员“复出”情形未作规定

近年来,个别引咎辞职的官员或被免职官员,相隔一段时间后“复出”也就是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部规定设定了一年时限,被问责的官员一年后可以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不过有两个限制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昨日最新发布的条例,没有涉及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更未出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一年时限等相关条款。条例强调: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新条例没有必要对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被问责官员的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如果受到的问责方式是“通报”、“诫勉”,那么不涉及到职务调整;如果受到的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那么职务调整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进行,新问责条例与新纪律处分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十八大后新制定、修订的法规制度是一个整体,彼此衔接。

A06-A07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首席记者王姝

(责任编辑:李东舰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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