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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发布:党组织严重违纪可被改组(4)

2016-07-18 07:15:5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问责重点是“关键少数”主要负责人

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

此前,在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曾强调,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

此次条例明确点出,问责对象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意味着问责重点即为“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也在问责范围之内。新京报记者梳理此前制定的与问责有关的党内法规制度,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均未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对象之中。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晓英等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说,条例将党组织单独纳入到问责范围中,切中时弊。近几轮中央巡视发现,被巡视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全面、主要、重要“三种”领导责任

明确问责对象之后,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并点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纪律处分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谢春涛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规定意味着条例不仅从“纵向”,把问责的责任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还从“横向”分解责任,把问责的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他举例说,以地方党委为例,党委书记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其他常委分别负责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方面的工作,如果某个常委的分管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如何追究该名常委的责任?条例“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三种”领导责任的划分方式,“分解责任分清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操作性很强。”

焦点2:哪些问题会被问责?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会被问责

条例出台前,对党政干部问责主要依据中办、国办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部规定确定了7种问责情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与2009年的暂行规定相比,条例更加强调“聚焦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此前,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问责条例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尊崇党章、聚焦政治责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问责”。

此次条例六大问责情形,体现了王岐山强调的突出“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的立法思路。

以前两种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为例,自去年10月的中央第八轮巡视以来,各轮中央巡视强调“政治巡视非业务巡视”,将被巡视单位的党组织作为巡视对象,结果发现,各党组织普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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