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
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责任划分
●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决定
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