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统计官方发布的消息显示,中纪委今年一季度已完成对11名省部级官员严重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11名官员是:白恩培、梁滨、聂春玉、白云、秦玉海、隋凤富、杜善学、武长顺、陈川平、朱明国、王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5年工作报告中一次性列举了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这28名高官的审判安排,将依法公开审判。据此,有媒体将2016年称为“审虎年”。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已超过百人,其中90%都是采用“指定管辖”办法——被指定到了官员曾任职以外的地区提起公诉、审判。
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在侦查、起诉、审判省部级以上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指定管辖很有必要,目前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这项制度的运用,总体形势良好,有效惩治了当前频发的省部级高官腐败案。
大致经历相同的被查办轨迹
中纪委移送——最高检审查立案(或交办)——审查起诉——异地受审——秦城监狱服刑。十八大后,已经获刑的省部级高官,大致都经历了这样相同的被查办轨迹。
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在河北廊坊受审,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在山东烟台被提起公诉……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一大批省部级高官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检直接立案侦查或交给省级检察院查办;侦查终结后,再依法指定地方检察机关起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表示,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腐败大要案,一般采取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检、最高法也都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指定管辖的适用。他说:“指定管辖一般会产生异地审理的后果,过去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少;而在当前,指定管辖、异地审理是应对高官腐败案的一种很有效的司法模式。”
指定管辖适用于腐败案件始于2001年,辽宁省沈阳市“慕马大案”案发后,中纪委在当地办案屡屡受到阻挠和干扰,连续有司法人员因泄密而被追责。为了切断“关系网”,最高法指定江苏省和辽宁省的7个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之后,高官职务犯罪异地审判的模式逐渐明朗,如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在天津受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在重庆受审,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在河南受审等。
“指定管辖和异地审理有利于排除一些弊端和干扰,回避掉官员在原任职地的人际影响,能够保证案件的依法查办和公正审理,对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张建伟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们通常说的管辖权,指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管辖。换言之,侦查管辖、起诉管辖通常是对应审判管辖确定的,但侦查管辖和起诉管辖又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空间。”陈光中认为,从侦查属性上看,司法实践中奉行上命下从、一体化的办案模式,理论上最高检直接侦查或交办案件,再由“两高”指定地方司法机关起诉、审判,这些都没有问题,在法律上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