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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盘点贪官内斗引发的那些诬告风波(10)

2016-04-22 10:05:54  廉政瞭望    参与评论()人

我国《刑法》中,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会被处以相应的刑期。广州佛山高明区原副区长梁瑞强,就因诬告高明区区委书记马亮照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有法律学者建议,被诬告者若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起诉诬告者,可以尝试以“诽谤罪”的名义起诉。

除了《刑法》,今年1月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惩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最严厉的可开除党籍。上饶市城管局原副局长洪敏慧就曾因诬告他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戏剧性的是,没过多久,洪敏慧的贪污受贿问题被曝光,随后被判刑17年。

巡视期间也是诬告的高发期。鉴于此,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中专门提出,被巡视单位有诬告他人的,除了追究本人责任,还要对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这不仅提醒了个人,也为单位敲响了警钟,管不好下属也要负连带责任。

此外,针对容易被诬告的群体,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强化法官履职保障的立法建议,其中就包括加大诬告陷害法官的惩罚力度,健全法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追责和澄清机制等。

针对诬告,古今中外都有不少惩治措施,对于当下而言,仍有借鉴意义。

上溯至秦朝,我国始创了一项对诬告者的处罚制度——诬告反坐。规定若某人捏造事实控告他人,就以诬告他人的罪名来处罚诬告者。比如诬告某人谋反,按律当处死刑,一旦被查出诬告,诬告者就会被处以死刑。自秦朝以后,历朝历代都沿用了诬告反坐制,而且越来越细化。

元朝时,官员诬告他人贪污的,除了以诬陷之罪加以处罚以外,还要革除官职不再叙用。比如御史中丞崔彧因敢言遭嫉,宝泉提举司张简父子诬告其受贿,最后崔彧洗清了不白之冤。张简被捕后病死狱中,家产被充公,儿子受杖刑并被开除了官籍。

此外,汉朝时,即使80岁以上的老人诬告,亦不能免罪;唐朝时,诬告谋反,首犯处以斩刑、从犯处以绞刑,若是晚辈诬告长辈,量刑上还得加重;明清时,被诬告者流放平反后,还可以向诬告者索要路费。

他山之石,也可以攻玉。在美国,诬告他人一般属于民事案件,如果原告胜诉了,主要是罚款。例如,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一名法官状告当地一份报纸,因为该报纸刊登过文章诬陷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最后证明该报事先知道事实不准确,结果被判罚600万美元。

针对在网上发布诬陷他人的言论,各国也开出了不同“罚单”:印度政府规定,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刑期;韩国宪法中,也明文要求保护个人名誉,并规定了“网络诽谤罪”这一特殊罪名,违法者将被刑拘等。

有专家建议,我国不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增加诬告陷害的内容,还可以针对具体的诬陷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将惩处措施细化,才能将诬告者绳之以法。

(责任编辑:陈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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