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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发文规范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3)

2016-03-18 21:56:5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三)股权方案合理性及是否能够保证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

(四)股东资格;

(五)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有效性。

第五章重组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在重组方案确定后,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报材料,履行规定的审查程序。

未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涉军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实施重组。

第十九条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重点审查内容:

(一)重组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

(二)重组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

(三)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规定;

(四)重组方向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五)重组对国防科技工业创新的作用及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六)重组中军工能力拆分、转移、整合情况;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及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重组是否能够保证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

(七)重组各方从事涉军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是否存在新设企业法人主体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直接从事许可范围内涉军业务的情况;

(八)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有效性;

(九)其他。

第六章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

第二十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在方案完成后及时向国防科工局申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应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后15个工作日内(不需停牌的,在公告预案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履行规定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并接受国防科工局指导。

未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上市公司不得公告有关预案,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正式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涉军公司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重点审查内容:

(一)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

(二)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

(三)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方案和股权设置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相关管理规定;

(四)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要求;

(五)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对国防科技工业创新的作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涉及的军工能力拆分、转移、整合情况;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及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上市对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性的影响;

(七)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有关各方从事涉军业务资格和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新设企业法人主体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经批准直接从事许可范围内涉军业务,并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涉军资产,未经批准注入无相应资质上市公司的情况;

(八)安全保密工作方案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

(九)资本运作对军工能力管控造成的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在通过军工事项审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第七章特定事项和各方责任

第二十三条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进行资本运作的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公司(组织)章程中,应设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二十四条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形成的军工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股权,由明确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享有;暂不具备转换为国有股权条件的,可以计入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并在明确规定的时限内转为国有股权。以其他方式投入的,应确保形成的军工能力和军工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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