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国防科工局发文规范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2)

2016-03-18 21:56:53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二)涉军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其他证券衍生品;

(三)上市公司收购涉军资产(企业)、涉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现金收购资产、上市公司出让涉军资产、涉军资产置换;

(四)涉军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涉军上市公司股份、涉军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涉军上市公司持股激励等导致涉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含国有股权控制类别变更)的行为;

(五)其他涉及军工资产交易的行为。

第七条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法定程序之前,须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核查。

涉军企事业单位实施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要求,有利于发展军工主业,保证军品科研生产能力不受影响,保证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证国家秘密安全,保护国防知识产权不受损失,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完成。

第八条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对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核心、重要军工能力(含资产和技术),不得自行拆分、划转。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和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负责所辖(属)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咨询评估资质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重大项目实施第三方评估。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保证评估过程和结果客观、独立、公正。评估机构须与委托部门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审查流程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局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并实施评估、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过程中可视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必要材料。审查意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附加条件。

第十三条国防科工局视情采取听取汇报、核查申报材料及必要附件,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改制事项,国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事项,国防科工局一般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申报单位提交的方案出现重大修改时,审查时限重新计算。对情况特殊需要适当延期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上述时限不含评估、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补充材料时间,评估工作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改制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在改制方案确定后,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报材料,履行规定的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点审查内容:

(一)改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影响;

(二)改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管控的影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