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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我表面上很平静内心很恐惧 希望以死谢罪(3)

2015-01-09 08:44:07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林森浩案发前从204实验室取得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证实,实验结束后,剩余的约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等存放于204实验室一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另一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两次到204实验室,第二次去时,林还向吕要了一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袋;证人盛某的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等证实,林森浩于当日17时41分至47分,持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与盛某返回宿舍楼。

林森浩向421室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多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因怀疑黄洋中毒,他们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后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以及黄洋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检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书》证实,所送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饮用水、421室的饮水机和相关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供称,其将上述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倒入421室的饮水机内,林的供述得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录像、照片的印证。

上海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投入421室饮水机的事实。辩护人关于认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质谱图的意见,不予支持。

黄洋的死因: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

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害人黄洋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对黄洋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经查,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的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实,黄洋于2013年2月21日进行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时身体健康;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黄洋在案发前晚未饮酒;黄洋的病历资料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黄洋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421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6日死亡;林森浩亦供称,黄洋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饮水机内被其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

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证人葛某、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8日深夜,葛某根据黄洋系急性肝损伤,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肝纤维化实验等情况,提示孙某针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鉴定;证人向某证言证实,在前述送检的饮用水样本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后向某将相关检测样本交给了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黄洋尿液和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杯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陈忆九当庭证言证实,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方法、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够相互印证,均应予采信。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当庭表示的“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害人黄洋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予采信;申请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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