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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5个案例,看民法典为青少年撑起“保护伞”!(5)

未成年人纹身事件

案件: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15岁的戴某某陆续三次到李某所开的“复刻刺青”纹身店进行大面积纹身。其中,第一次纹身系戴某某为了覆盖其身上原有的纹身,第二、三次纹身的图案有手臂上的花、树叶、手枪,支付费用1135元。戴某某父母发现其纹身后,为避免对戴某某办理入学造成影响,戴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到长沙某美容医院签订协议并进行纹身清洗,共花费18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退还戴某某纹身费用1135元,并判决李某赔偿戴某某的纹身清洗费用12600元。

述评:

纹身属于在人体皮肤进行侵入、改造的行为,具有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质,尤其是未成年人,进行纹身可能对其日后入学、就业、参军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对于涉及未成年的纹身活动应依法加以限制。

李某作为专门从事纹身的经营者,明知纹身直接构成对身体的侵入、改造,在未确认戴某某系成年人,或戴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对戴某某进行纹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一方面,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引导其合理看待纹身,另一方面,纹身从业者应提高社会责任感,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以案释法】这5个案例,看民法典为青少年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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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劲 CK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