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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总书记读“典”学法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

“盛唐”之所以称之为“盛”,法制相对健全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形成唐朝盛世的功劳簿上应有《唐律疏议》的一笔。

【大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兼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长高汉成

纵观古今中外法律观念史,“法治”概念的最基本内涵,不外乎“良善之法”和“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两层内容。唐朝之所以兴盛,正是由于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促进唐代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王安石说出上面的话,也恰恰是因为看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针对北宋神宗熙宁年间的积贫积弱,王安石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度”。他强调不仅要立法,还要立“善法”。而要使法“善”,就必须变法改革。历经十几年的王安石变法,北宋王朝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就实现这一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任务。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的目标之中,良法是善治的前提。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立法实践中,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