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四:完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
目前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本次修正草案在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中增加了“基层治理”事项,同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这意味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有望进一步扩大。
“地方立法权限的边界,决定了地方立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里赞认为,过去设区的市立法权仅有“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难以满足地方发展需求。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适应了地方创新治理的实际需要。
修正草案还吸纳了近年来地方协同立法实践的经验成果,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童卫东表示,目前,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疫情联防联控、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处修改为地方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制度支撑。
高子程建议,地方立法工作应因地制宜,在秉承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解决各地的突出问题上,紧扣国家大局和实践需求,完善国家立法的不足,助力新发展格局。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建议增设新的区域立法主体,聚焦区域内难点堵点,加强协同立法的统筹规划等事宜。(记者白阳、任沁沁、邹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