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上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修改地方组织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此次修法具有重要意义。
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相关负责人对此次修法的目的、背景、内容、意义等作了介绍和解读。
记者: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的目的、背景和重大意义是什么?主要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答: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过5次修改,是修改次数最多的法律之一。本次修正草案共48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现有的基础上,名额上下限和最高限分别增加10名。三是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完善地方人大议事制度。四是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充实完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五是规范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明确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六是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和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七是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明确坚持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明确地方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八是完善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制度,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九是明确地方人大对地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相关制度。十是充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