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这一理念在修法过程中有哪些体现?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二是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地方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三是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四是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明确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五是完善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要求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六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记者:在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有哪些规定?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作出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强化乡镇人大的职权。明确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听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这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三是明确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四是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