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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境外上市新规稳定市场信心 给中概股吃下“定心丸”(3)

此外,专家认为,新规明确了"境内"的内涵,澄清了部分公司相当一部分收益并不来源于境内,以及境内自然人或公司持股比例未达50%是否仍属于中概股的疑问。

根据规定,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业务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主要在境内开展。未同时满足前述标准的,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遵循法不溯及既往

专家认为,新规体现了备案区分存量和增量,有利于改革平稳实施。

"君合法律评论"文章称,境外上市规则草案提出不"溯及既往"即区分存量和增量,应理解为在境外上市规则正式出台并生效前已完成境外上市全流程的属于存量,只要是未完成的,之前虽然已经提交过多轮申报材料的均应视为"新增"。同时,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存量企业备案将另行安排,给予充分的过渡期。

对于备案的时点问题,"君合法律评论"文章称,以美国上市为例,倾向于认为首次密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即负有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的义务。但同时规则赋予了监管暂缓、终止和撤销备案的权力,即"证监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境内企业暂缓或者终止境外发行上市,已经备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其暂缓、终止和撤销备案的标准,是相对明确、可预期有清晰标准的。

"君合法律评论"文章认为,证监会明确将与境内有关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不会要求企业到多个部门拿"路条"、跑审批,尽可能减轻企业监管负担,以上及其他表述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方向。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