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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境外上市新规稳定市场信心 给中概股吃下“定心丸”(2)

回应VIE架构等市场关切问题

证监会还就市场关注的VIE架构境外上市之路是否仍旧可行等市场关注问题进行回应。

《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是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君合法律评论"文章认为,上述表述即将协议控制架构企业同样纳入备案范畴,且证监会表示,"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文章进一步指出,规则列出"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情形"不得境外发行上市,不应被扩大解释为禁止协议控制架构企业上市,而应被理解为有明确规定的。规则也强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不得扰乱境内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消除了VIE架构企业的担忧又划定了"遵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红线。

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问题方面,"君合法律评论"文章称,遵循"对等"和"事先同意"原则,在跨境监管合作框架下可以提供包括审计底稿在内的文件资料。这为中美双方监管就审计监管合作进一步协商提供了空间,有助于中美双方找到解决中概股退市问题的办法和路径。

根据《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根据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协查请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提供必要协助。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