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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废水排海,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权?(4)

美国国务院发布声明支持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美国国务院官网截图

Q4:美国国务院“声援”日本政府将核废水排海,如何看待美方表态?

李文杰指出,美国的声援“微不足道”。美国对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的支持既无视现行国际法,也罔顾历史,还置美国国民生命健康于政治目的之后。

首先,福岛核废水排放入海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罔顾了日本违背国际法的事实。

其次,“防止跨界损害”原则与美国历史渊源极深。在1938年美国诉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案中,美国因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废气对其造成污染,进而提起仲裁。最终该案裁决,要求加拿大对美国赔偿,支持防止跨界损害原则。特雷尔冶炼厂案成为防止跨界损害原则的第一个国际法判例,该原则现已成为国家应该对其跨界损害行为负责的国际法依据。如今美国对此绝口不提,这种“双标“行为就是在罔顾历史。

再次,美国罔顾国民健康安全。尽管美国对日本的排废计划表示支持,但美日双方都没有拿出切实、充分的证据。目前看来,美国此举更多出于政治目的。在美国国民可能遭到危险的情况下,美国没有支持适用能够保护国民健康的“风险预防”原则,也是一种罔顾国民生命健康的做法。

Q5:针对日本排放核废水入海的决定,利益相关国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维权?

就司法程序而言,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之国建议,可考虑诉诸联合国国际法院(ICJ)或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请求做出“法律咨询意见”。

其次,国际社会还可采取“软性”手段应对。武汉大学教授秦天宝指出,可以从道义层面入手指责日本政府的决定行为,揭露日本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虚伪性”“两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