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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废水排海,我们如何用法律维权?(3)

此外,福岛核废水属于核材料污染源,日本此举也受到关于核活动与核材料的国际公约约束。例如,1986年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可能会受影响的国家并与之协商,以减少辐射危害。

Q3:除具体条约外,日本政府决定将核废水排海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

北京市国际法学会理事、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文杰表示,首先,日本在未经广泛协商的情况下决定排放核废水入海,严重违背了“国际协同合作”原则和“适当顾及”原则。“国际协同合作”原则是指,只要有关国家的行为涉及对全球其他区域的污染,行为发生前就需要与有关国家进行多方面合作;“适当顾及”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行使海洋权利时必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日本做出排废决定时,应当与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展开通报、信息共享以及协商,不能单方面“为所欲为”。

其次,排放福岛核废水入海违反了“防止跨界损害”原则。“防止跨界损害”原则要求,各国应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不良影响。福岛核事故是迄今为止全球发生的最严重核事故之一,其核废水入海势必对全球海洋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伤,危害全人类的福祉。很显然,日本核废水排海违反了该原则。

此外,日本政府在证据不足、对排废计划尚未全面有效评估,特别是在科学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决定排放核废水入海,没有遵守“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要求,当科学证据还不能确定某一行为是否造成污染时,不得以“不确定”为由继续从事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

美国国务院发布声明支持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美国国务院官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