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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7)
2021-03-12 16:34:28 人民日报

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二十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二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第二款修改为:“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十、增加一章,作为第八章“公布”,包括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五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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