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注重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各方共识,向有关专家、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和88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修改坚持问题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修订并非首次,沿着时间线回溯,可见其脉络。
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11月,历经5次修正和1次修订。现行《文物保护法》为2002年修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完善法律保障;地方文物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呼吁修改文物保护法,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日前,国家文物局就修改文物保护法公开征求意见一经发布,便引发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坚持问题导向是本次文物保护法修改的重要原则——修改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符的规定,完善新时代迫切需要的重要制度,重点解决地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同时,文物保护法修改坚持广泛借鉴。比如,注意借鉴资源类立法和文化领域立法经验成果,注意参考近年来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和境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等。
从80条扩到107条
对比现行《文物保护法》和征求意见稿可看出,前者共八章80条,后者共九章107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立法目的,丰富文物定义和类型。根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文物概念和革命文物、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提出以国际通行的100年年代线认定可移动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