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黎波(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这是对中国经济体系韧性的非凡考验,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非凡考验。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16次提及“市场主体”这个概念,并针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作出具体要求。
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到2019年底,我国市场主体总数已达1.23亿户,其中企业3858万户,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已经形成了以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主的市场主体格局。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独特优势之一,他们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和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保护市场主体,就要确保不同市场主体的地位公平,为不同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首先,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2017年10月,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这些措施的颁布和施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赋予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实行平等保护。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民营企业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保护好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赋予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实行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