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校园贷之外,高利贷问题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灾区。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借助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一些民间借贷往往又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既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社会上出现大量非法金融、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谈到将“禁止高利放贷”入典的立法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避免经济脱实向虚,民法典专门作出相关规定。
除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之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还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的“砍头息”,民法典设置禁区,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是国家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决心。”对于民法典“一刀切”禁止高利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尹小立认为,为高利贷问题划出“红线”,一方面规范了借贷行为,有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有效震慑职业放贷人,减少民间高利放贷乱象,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