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说,依照刑事司法管辖的一般惯例,香港国安法采用了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和保护性管辖相结合的模式。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即使乱港分子潜逃到台湾实施有关犯罪行为,或者“台独”分子、“台独”组织在台湾或外国实施有关犯罪行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有一项在香港,或者犯罪行为目的性是明确针对香港,均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适用香港国安法。显然,岛内“台独”势力在香港“占中”和“修例风波”期间的一系列作为,均属于香港国安法所界定的司法管辖范围。若将来再犯,就将面临香港国安法的严厉制裁。
文章指出,如何应对外部势力干涉历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短板”,这既是香港国安法立法的重要原因,也是香港国安法执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重点。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保留了对三种情形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使管辖权,包括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该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依法管辖有关案件时,将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文章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香港国安法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可能落到那些勾连“港独”、图谋反中乱港的“台独”分子头上,他们的“洋主子”也当不了他们的保护伞。民进党当局之所以对香港国安法又恨又怕,香港国安法之所以对“台独”产生有力震慑,原因就在于此。
文章指出,显然,香港国安法打击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犯罪分子,不会影响港台之间正常的经贸合作和两地居民正常社会交往。一切无意利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也不参与此类犯罪行为的台湾同胞,完全无需多虑。台湾居民前往香港开展正常商务、旅游、交流等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