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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为了增强对包括“台独”势力在内的外国或境外势力的法律震慑力和规制效力,香港国安法在管辖分工与管辖原则上做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管辖分工上,中央在保留少数案件直接管辖权的同时,授权香港本地机构管辖大部分国安案件,这是对“一国两制”与香港普通法司法机制的尊重与信任,也包含了对香港本地执法与司法机制的责任设定和监督预期。中央保留直接管辖权的少数案件,都是关涉危害国家安全的“大案要案”,“台独”势力在香港本地或外部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很可能归入这类直接管辖的范畴,相关案件将由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办理。香港国安法的这一创新性制度安排实质上将对“台独”势力构成直接有效的打击。
文章说,在管辖原则上,香港国安法参考内地刑法及其他各国的国安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与保护性管辖相结合的综合管辖体系。因此,无论“台独”势力是否在香港本地犯罪,只要实施了香港国安法规制的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任何一种罪名下的具体罪状,都在该法的管辖与惩治之列。
文章指出,香港国安法仅仅针对反中乱港的香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台独”势力显然是打击对象,但港台之间正常的贸易、社会与文化来往完全不在法律打击范畴,相反还会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
文章指出,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结合的制度典范,也是两岸关系范畴内反“独”促统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丰富发展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为两岸关系中国家安全利益的制度保护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