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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类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发展迅速,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便于隐匿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创建或经营管理非法论坛、直播平台等,实施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种植、贩卖大麻并利用非法论坛发布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案例。被告人卞晨晨指使其父卞士磊种植大麻,二人配合进行贩卖,卞晨晨还长期管理传播种植大麻方法、贩卖成品大麻的非法论坛,同时犯两罪。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案例6
刘彦铄贩卖毒品案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彦铄,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林牧业执法大队职工。
2019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彦铄在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王圩村卖给王东明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同年10月,刘彦铄又在该县老供电公司门口卖给周雷甲基苯丙胺约0.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彦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彦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贩卖少量毒品,属情节严重。鉴于其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彦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