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新林与刘满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云南省景洪市某小区租房用于藏匿毒品。同年8月,周新林经与毒品上家联系,伙同刘满生前往缅甸小勐拉“验货”,后二人两次驾驶事先专门购买的两辆汽车前往景洪市嘎洒镇附近接取毒品,运至上述租房藏匿。同月10日,公安人员在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0490克,并于次日抓获周、刘二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新林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周新林纠集同案被告人刘满生共同购买运毒车辆、租用房屋,共同前往境外查验毒品并接取、藏匿毒品,单独与上家联系,系主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更大,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新林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假释考验期满的当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新林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周新林已于2020年4月2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西南地区临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国严防境外毒品输入、渗透的重点地区,从云南走私毒品入境并往内地省份扩散是该地区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也是历来重点打击的源头性毒品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境外“验货”、境内运输并藏匿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新林伙同他人专门购车用于运毒、专门租房用于藏毒、出境查验毒品、联系上家接取毒品,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重刑,假释期满后又迅即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不堪改造。根据在案证据,周新林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这种情形不同于单纯受指使、雇用为他人运输毒品,量刑时应体现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