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结婚制度对应的,还有对于离婚制度的完善。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有人认为这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杨立新则持不同观点:“因为登记离婚程序比较简单,就需要大家更加谨慎、更加认真冷静地去思考问题,就这样给了一个三十天时间,冷静考虑完了之后还是要离婚再离,这就防止了草率离婚、冲动离婚。”
对于一些人提出的一方在“冷静期”加剧施暴、虐待的顾虑,夏吟兰认为:“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协议离婚并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公安、法院等公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才可以真正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受损害。”
此外,婚姻家庭编草案还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针对“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原则”“收养条件”等内容作出了重要调整,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和担当。在夏吟兰看来,“婚姻家庭编草案在立法价值上特别注重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文化和理念,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与人文关怀,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坚持将尊老爱幼,以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互爱、和睦、诚信作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同时,在具体规定中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被继承人的侄、甥也能代位继承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制度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与当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情不相匹配。对此,继承编草案对我国的继承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