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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财政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1—2月全国财政收支运行综述(3)

积极财政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1—2月全国财政收支运行综述(3)
2020-03-31 15:08:27 财政部

同时,财政部密切关注地方财政库款情况,建立了全国县级财政库款监测机制,根据各地特别是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财政库款情况,加强资金调度,确保疫情防控、“三保”等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强化对地方的督促指导,中央财政近期印发通知,对地方“三保”明确了相关要求,提出了具体措施,牢牢兜住“三保”底线。

白景明表示,财政在应急事件中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在这次疫情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中央财政加大对湖北的支持、增加疫情防控经费支出、提高基层“三保”能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坚实保障,体现了制度的优越性。

减免税费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密集出台了一揽子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疫情防控、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重点物资保障供应的税费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

二是帮扶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税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航空公司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是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费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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