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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后认为,苟某对自己已感染新冠肺炎并不知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经治疗,苟某治愈出院。3月9日,湟中县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苟某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传播危险,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鉴于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苟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