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后,在缴税方面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吗?
《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涵盖了大量个体工商户。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发具体文件,明确减免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具体措施,确保上述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房租成本压力?
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同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已授权地方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关于个体工商户电、气价格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指导意见》明确要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于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的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