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内容涉及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加强对疫情防治人员关心关爱、做好技工院校和培训鉴定考核机构疫情防控、加强服务保障等六大方面。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办发〔2020〕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