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政务新闻 >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发布(附全文)(3)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发布(附全文)(3)
2020-01-16 18: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发布(附全文)

本附件只以英文作准;在双方完成并核实共同认可的中文译文后,该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应同等作准。

第七章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

第7.1条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

一、为确保本协议得到迅速有效履行,双方建立以下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本安排”)。

二、本安排的目标和任务是有效履行本协议,以公平、快速和秉持尊重的方式,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问题,避免经贸纠纷及其影响升级扩散至双边关系的其他领域。双方认识到就此加强双边沟通的重要性。

第7.2条本安排架构

一、高层参与。双方应建立“贸易框架小组”,应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牵头,以讨论本协议的落实情况。“贸易框架小组”应讨论:

(一)本协议整体落实情况;

(二)协议履行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双方未来工作安排。

双方应恢复宏观经济会议,以讨论综合性经济问题,应由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财政部长牵头。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确保“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和宏观经济会议都高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二、日常工作。本安排应包括各自设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

(一)中国应在国务院分管副总理领导下,设立中国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指定一位副部长作为牵头人。美国设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应由一位副贸易代表作为牵头人;

(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官员(“指定官员”)协助本安排的工作。在本协议生效日前,每一方应提供各自指定官员的联系方式。每一方应视需要更新相关信息;

(三)“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应:一是评估本协议履行相关的具体问题;二是接受任何一方提交的与协议履行相关的申诉;三是尝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为开展相关工作,各自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可以向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政府部门咨询。

第7.3条信息请求

一方可在会议中或会议前,请求另一方就本协议履行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另一方应提供含有所需信息的书面回复。一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信息,应在回复中具体解释无法在时限内提供该信息的原因,并明确将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时间。本条款应不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保密信息。

第7.4条争端解决

一、申诉。如一方(“申诉方”)认为另一方(“被申诉方”)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申诉方可向被申诉方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包含足够信息以使被申诉方能够对事项进行适当评估。申诉可以但不必要包含,能够识别涉事公司的信息或商业保密信息。申诉及任何相关信息或事项均属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与“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之外的其他人分享。

二、申诉范围。

(一)本协议生效后出现的所有问题,均可提交争端解决程序;

(二)一方在本协议生效前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项行动,如在本协议生效后得到保留或持续存在影响,也适用争端解决程序。如果申诉涉及此类措施,申诉方应向被申诉方提交相关措施持续存在影响的说明。

三、评估。被申诉方应启动并完成对申诉的评估。被申诉方应考虑申诉所涉问题的事实、性质和严重程度。评估完成后,指定官员应启动磋商。

四、争端解决程序。双方将按照以下程序,以最高效的方式尝试解决申诉:

(一)如果指定官员未能解决申诉,可将该项关注提交至中国指定的副部长和美国指定的副贸易代表处理。如果申诉在副部级层面未被解决,申诉方可将该问题提交至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

(二)如果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举行的会议未解决申诉方关注,双方应就申诉方所受损害或损失的回应快速进行磋商。如果双方就上述回应达成共识,该回应应得到履行。如果双方未就上述回应达成共识,申诉方出于防止局势升级、维护正常双边贸易关系的目的,基于磋商中提供的事实,可能求助于采取行动,包括停止其在本协议下的某一义务,或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以相称的方式实施的补救措施。在申诉方行动生效日之前,被申诉方可启动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之间的紧急会议。如被申诉方认为申诉方依照本项采取的行动基于善意,被申诉方不会采取反制措施,或否则挑战相关行动。如被申诉方认为申诉方的行动基于恶意,其救济手段是向申诉方提交书面通知退出本协议。

五、尽管有本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如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或美国贸易代表认为某一履行问题是紧急事项,他们其中一位可在双方的会议上直接提出该事项,而无需先在较低级别的会议上进行讨论。如果无法为此及时召开上述会议,申诉方可依照本条第四款第(二)项求助于采取行动。

第7.5条履行期限

本安排与本协议应同步生效,有效期与本协议应相同。双方可在“贸易框架小组”会议上对本安排进行评估,并讨论对本安排如有的必要调整。

第7.6条其他

一、双方确认各自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其他共同参加的协定项下相互间的现有权利和义务。

二、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双方不可控的不可预料情况,导致一方延误,无法及时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双方应进行磋商。

附件:

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工作流程

会议安排

一、“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应每6个月举行1次。

二、宏观经济会议应定期举行。

三、每一方“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负责人应每季度举行1次会议。

四、每一方指定官员至少应每月举行1次会议。

五、本协议生效后最初2年,可适当提高上述会议的频次。会议可当面进行,或可通过双方可用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信息请求的回应

按照第7.3条,在一方请求提供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另一方应予回复。

争端解决时限

一、按照第7.4条第三款,被申诉方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启动并完成对申诉的评估。

二、按照第7.4条第四款第(一)项:

(一)指定官员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达成解决方案。

(二)如果指定官员未解决申诉,中国指定的副部长和美国指定的副贸易代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达成解决方案。

(三)如果申诉在副部级层面未得到解决,且申诉方将其提交至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上述官员应在申诉方提请召开会议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举行会议。

三、按照第7.4条第五款,如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或美国贸易代表提请就紧急事项召开会议,会议应在收到该提请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召开。

四、双方可书面同意延长本附件所列时限。

五、本附件有关工作日期按照被申诉方政府的官方日历计算。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8.1条附件、附录和脚注

本协议附件、附录和脚注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8.2条修订

一、双方可以经书面同意修订本协议。

二、修订应当自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按照各自国内适用程序批准相关修订60日后生效,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8.3条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应自双方签字后30日内或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适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二者以孰早为准。

二、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提供书面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该终止应自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之日后60日起生效,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8.4条进一步谈判

双方将就进一步谈判的时间达成一致。

第8.5条关于实施措施的通知和公开征求意见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每一方应为实施本协议拟采取的所有建议措施提供不少于45天的公众评论期。每一方为实施本协议所采取的最终措施或对现有措施的修订,应考虑另一方提出的关切。

第8.6条作准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一式两份,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