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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发布(附全文)(2)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发布(附全文)(2)
2020-01-16 18: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发布(附全文)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发布(附全文)

第四章金融服务

第4.1条目标

双方认为,双方在双边服务贸易领域拥有广阔合作机遇和互惠利益。每一方请求对方确保己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地参与对方市场。双方应进行建设性的工作,给予对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的市场准入待遇。为此,双方应从本金融服务章节约定的行动开始,采取具体行动。

第4.2条银行服务

一、双方都承认互利合作对于改善市场准入、加强各自银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承诺,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合格子公司提供或寻求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时,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应被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本协议生效后5个月内,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机构的分行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并应将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中国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的合格申请。

三、中国确认,美国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各类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时,应根据修改后的发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牌照的评估规则接受评估,并相应获得牌照。该规则将美国金融机构的国际资质纳入评估考量,使该实体能够以此来满足在华申请牌照的相关要求。

四、美国承认目前有中信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4.3条信用评级服务

一、中国确认,已允许一家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出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包括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评级。中国承诺继续允许美国服务提供者(包括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的所有种类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中国应审核和批准美国服务提供者已提交的尚未批准的任何信用评级服务牌照申请。

二、每一方应允许对方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在该提供者现有合资企业中获得多数股权。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非歧视待遇。

第4.4条电子支付服务

一、中国在美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寻求以外商独资实体身份开展经营的提供者,提交筹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任何相关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受理,并可在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修改或补充信息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中国在申请人对此要求作出回应后5个工作日内应受理申请。中国在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二、中国在美国服务提供者报告其已完成筹备工作后不迟于1个月内,应受理此服务提供者的牌照申请,包括万事达、维萨或美国运通的任何牌照申请,并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非歧视待遇。

第4.5条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服务

一、双方承认在不良债务服务领域存在互利互惠的机会,愿共同在该领域促成更多机会。

二、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从省辖范围牌照开始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从中资银行收购不良贷款。中国在授予新增的全国范围牌照时,对中美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包括对上述牌照的授予。

三、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美参与不良贷款的收购和处置。

第4.6条保险服务

一、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进入上述领域。中国确认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美资保险公司在华全资拥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置限制。

二、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对所有保险领域(包括保险中介)的经营范围限制、歧视性监管流程和要求,以及过于繁重的许可和经营要求,并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任何保险服务牌照申请。根据上述承诺,中国确认已取消关于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30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的要求。

三、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再保险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4.7条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

一、每一方应基于非歧视原则审核和批准对方金融机构的证券、基金管理或期货牌照的合格申请。双方确认对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有权提供己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在上述领域内获准提供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服务。

二、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

三、中国确认,从2019年7月5日起大幅降低对证券服务提供者控股股东的高额资产净值要求。

四、中国确认,当现有美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变为美资控制、美资控股或美资全资拥有时,允许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五、双方应确保不存在针对对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视性限制。中国应确保不存在对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H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资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可基于个案处理方式获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六、双方确认在期货产品方面不存在针对对方机构的歧视性限制,包括允许对方机构投资己方国内机构获准投资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期货产品(包括金融、利率和汇率期货)。

七、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第五章宏观经济政策、汇率问题和透明度

第5.1条总则

一、每一方应彼此尊重对方依据国内法律行使货币政策自主权。

二、双方认识到,强劲的经济基本面、稳健的政策和具有韧性的国际货币体系对于汇率稳定至关重要,从而促进强劲、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投资。实行灵活汇率制度在可行的情况下能够起到吸收冲击的作用。

三、双方共同的目标是奉行增强经济基本面,促进经济增长,提升透明度并避免不可持续的外部失衡的政策。

四、双方应恪守各自在G20公报中关于汇率的承诺,包括避免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

第5.2条汇率政策

一、每一方确认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约束,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二、每一方应该:

(一)实现并维持市场决定的汇率制度;以及

(二)增强经济基本面,以巩固有利于宏观经济和汇率稳定的条件。

三、双方应避免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包括对外汇市场进行大规模、持续、单向干预。

四、双方将保持经常沟通,并就外汇市场情况、活动与政策进行沟通协商。双方将就IMF对各自的汇率评估进行沟通协商。

第5.3条透明度

一、双方确认按规定时间公开披露以下数据:

(一)每月结束后不迟于30天内,按照IMF关于国际储备和外币流动性的数据模板,公布每月外汇储备和远期头寸数据;

(二)每季结束后不迟于90天内,公布每季度国际收支金融账户的子项数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与其他投资(贷款与应收款);以及

(三)每季结束后90天内,公布每季度货物与服务进出口情况。

二、双方重申并应继续同意IMF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IMF执董会议后四周内,公布IMF关于本方的第四条款磋商报告,包括对本方汇率的评估情况;以及

(二)确认加入IMF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调查(COFER)数据库。

三、如果IMF未公开如本条第2段所述信息,未被公开的一方应主动要求IMF予以公开披露。

第5.4条执行机制

一、汇率政策及透明度出现的问题,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美国财政部长向第七章(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中建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提交。

二、如双方无法在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下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美国财政部长也可请求IMF在其职权范围内:

(一)对另一方的宏观经济和汇率政策、数据透明度以及报告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或

(二)发起正式磋商并提供适当的意见。

第六章扩大贸易

第6.1条目标

一、双方承认,本协议以及中国正在采取的开放经济和改善贸易体系的举措所带来的贸易和经济结构变化,将有助于扩大贸易流,包括显著增加美国和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出口。

二、双方认为,两国贸易具有高度的互补性,扩大贸易合作有利于改善双边贸易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双方认识到,美国生产并能够供应品质高、价格竞争力强的商品和服务,而中国需要增加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以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

四、双方因此寻求开展建设性合作,以改善双边贸易关系,探索采取适当举措便利贸易增长。

第6.2条贸易机会

一、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内,中国应确保,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扩大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不少于2000亿美元。具体而言,中国应确保:

(一)在制成品方面,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

中国2020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329亿美元,2021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448亿美元。

(二)在农产品方面,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国2020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25亿美元,2021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95亿美元。

(三)在能源产品方面,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国2020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85亿美元,2021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339亿美元。

(四)在服务方面,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国2020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28亿美元,2021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251亿美元。

二、双方应视情明确附录6.1中二级目录产品的采购和进口增加额。

三、双方预测,从2022日历年至2025日历年,中国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将继续保持增长方向。

四、美国应确保采取适当举措,以便有足够的美国商品和服务供中国采购和进口。

五、双方承认,将基于市场价格和商业考虑开展采购活动。而且在特定年份,市场状况可能会影响采购的时点,尤其是在农产品采购方面。

六、中美两国的官方贸易数据应用于判定本章节是否得到落实。如果基于各自贸易数据分析得出相互矛盾的评价,双方应就此进行磋商。

七、如中国认为其落实本章节义务的能力受到美国采取或未采取行动或美国内其他情况的影响,中国有权提出与美国进行磋商。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发布(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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