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灵活高效的交易制度。科创板的交易制度强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增加市场弹性。科创板严格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大幅提高对股票交易价格波动的容忍性,上市前5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执行20%的涨跌幅限制,这有利于纠正新股上市后的习惯性涨停,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充分发挥。同时,积极遏制二级市场过度投机,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灵活调整单笔申报数量等差异化机制安排,减少被动大额交易盘中对股价的冲击,促进市场的自发平衡。
四是试行保荐人“跟投”制度。长期以来,A股市场由于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也不完善,新股发行中粉饰财务报表、虚假信息披露等欺诈发行现象时有发生。在试点注册制过程中,为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科创板建立保荐机构强制跟投机制,强制要求保荐机构跟投新股发行规模的2%~5%,锁定期限为2年。
五是更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不再单纯因连续三年亏损强制企业退市,而是设置了组合性财务类退市指标,力求精准清除“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科创板不再设立退市整理期、暂停上市等程序,符合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直接退市,程序大为简化。科创板退市监管更为严格,依靠贸易收入等非主业收入“保壳”等行为将不再被认可。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指出,科创板在制度创新方面的探索,充分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把首发定价权还给市场的同时,对报价的专业性也有要求,同时,提升主承销商的话语权和责任也是科创板发行定价制度的重要改进。在美股发行定价中,承销商居于核心地位。科创板也借鉴了这一特征,规定保荐机构需要用自有资金对新股以发行价格进行认购,且只能被动接受价格,认购比例为2%-5%,锁定期两年,让保荐机构发挥对发行定价的约束作用,防止保荐机构一味追求高发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