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个“监督”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指明方向
“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尽管《决定》的52个“监督”分布在7部分,但其中32个出现在第十四部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体现了监督体系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能否保持管党治党制度的稳定性,是一个政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也是能否实现“四个自我”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在强调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从三方面细化了这方面的工作部署: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具体而言,从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到重点加强对高级干部、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等的监督;从强化政治监督到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从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到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标本兼治,一系列制度安排,成为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举措,为党不断实现“四个自我”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25个“监督”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划出重点
制度管根本、管长远。在《决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部分的32个“监督”中,有25个出现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这为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划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