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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的“两个为主”“三个不得”,则是对上述目标的进一步细化。“两个为主”体现投资方向和资金安排上的导向性:一是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二是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三个不得”则体现地方债务风险防控的严要求: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加上投资项目审查及在线平台监管等要求,该条例实际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及PPP都会有深远影响,将助力形成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的新格局。
同时,“条例”还提出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等。这些都对政府投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旨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总而言之,“条例”的出台,反映出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进入新阶段,迈上新台阶,将更为科学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无论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其不偏离正轨,实现高效运行,还是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以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于预算资金,违规举债和他人垫资都不行。否则,就突破了底线,是违法行为,应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