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网友59581]我公司是一家会展服务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按照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年度内即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0、[网友59519]如果我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我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是不是需要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是的。39号公告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如果你公司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关于不动产抵扣
11、[网友53522]我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已抵扣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请问剩余40%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