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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钟!带你看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判决书(4)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解释方法: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即,并非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都在该功能性特征的涵盖范围之内,而是必须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所披露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了功能性特征的侵权比对方法: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可见,功能性特征在权利要求解释、侵权比对方法上与其他类型的技术特征有着巨大差异,对于某一技术特征是否是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可能对侵权判定结果产生影响。因而,关于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判断,非常关键。

本案判决详细阐释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规则。判决指出: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发明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还同时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也不属于有关司法解释所称的功能性特征。

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和临时禁令裁定有何异同?如果一审法院做出责令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未生效时,二审法院对专利权人在一审程序中所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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