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 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落实了三权分置和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也加强了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明确,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此外,法律还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