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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2)

(十四)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十五)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六)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十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十八)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严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十九)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二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二十一)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二十二)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三)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四)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二十五)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二十六)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二十七)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二十八)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二十九)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三十)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

(三十一)暂停审批相关的科技项目;

(三十二)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三十三)作为限制分配进口关税配额的参考;

(三十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经济日报记者:熊丽 责编:武亚东)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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