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9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9部门近日联合签署并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备忘录指出,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三)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四)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
(五)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七)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
(八)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九)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十)加强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十一)依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参考;
(十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十三)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