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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经合组织(3)

2018-11-15 18:30:19  外交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合作方式】APEC采取自主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合作方式。所作决定须经各成员一致同意。会议成果文件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各成员在政治上和道义上有责任尽力予以实施。

【工商参与】为加强与工商界的联系,1995年成立了APEC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由每个成员推荐3名著名工商界人士组成,负责对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经济技术合作及创造有利的商业环境提出建议,并向领导人和部长级会议提交咨询报告。工商咨询理事会是工商界参与APEC合作的主要渠道,每年召开4次会议。秘书处设在菲律宾马尼拉。

【主要成果】自成立以来,特别是在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成为固定机制之后,亚太经合组织在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面不断取得进展,在推动全球和地区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3年美国西雅图会议承诺深化亚太大家庭精神,为地区人民争取稳定、安全和繁荣。

1994年印度尼西亚茂物会议确立了亚太经合组织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即茂物目标,提出发达成员于2010年前、发展中成员于2020年前实现这一目标的两个时间表。

1995年日本大阪会议通过了大阪行动议程,确定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经济技术合作作为亚太经合组织合作的两个轮子,要求APEC成员制定推进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单边行动计划和集体行动计划。

1996年菲律宾苏比克会议确立了以自主自愿、协商一致为特点的APEC合作方式,呼吁各方给予经济技术合作应有的重视,并把私营部门纳入APEC进程。

1997年加拿大温哥华会议承诺逐年改进和完善单边行动计划,并接纳越南、俄罗斯和秘鲁为APEC新成员。

1998年马来西亚吉隆坡会议决定通过建立社会保险网、完善金融体制、加强贸易投资流动、科技和人力资源开发、加强与工商界联系等措施,夯实亚太面向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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