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协商民主能够促进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民主质量。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并不是对立和矛盾的,协商民主可以让各种意见充分发表出来,通过交流讨论使各种意见取长补短,避免片面性,尽可能趋于一致;同时协商民主也有助于把“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统一起来。协商民主公开性、平等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民主监督,提高民主的质量,最大限度地将“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整合起来。
协商民主所构建起来的公共协商机制,能够协调政府、社会、个人三者的价值偏好,使多元的社会利益以公共利益为“最大值”,通过多方平等、自由的讨论、辩论和协商,达到利益表达、利益协调与利益实现。
第三,协商民主能够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协商民主求同存异,有利于妥协和共识的达成,有利于减少妥协的交易成本。
三、关于提高我国协商民主质量的思考与建议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提高协商民主的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建立各层级、各领域协商的项目清单,规范协商事前、事中、事后的相关规则和程序。在协商的内容上应实现重大政策、措施以及法律制订的全覆盖。协商民主的议事范围原则上应包括:重要方针、政策及法律的制订,重要人事安排、涉及民生与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对策和危机管理等四个方面。
区分协商民主的层次,建立合理适用的分层次协商的协商民主规范结构。要区分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以利益直接相关程度、信息掌握充分程度和责任的连带程度为尺度,引导相关性强的群体及代表分层次进行参与和协商。掌握利益相关性、信息充分性和责任连带性的原则,既从总体上保证了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政治与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又可以防止参与的无效与混乱。
逐步扩大协商民主的公开性,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促进协商民主质量提升。公开的民主对于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至关重要。公开性是对协商主体最有力的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协商主体提高责任意识。民主政治的本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分层次进行的民主协商应当在相应的层次和范围内适当公开,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