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明确,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这是我国公司法运行10余年来首次拟增加股份公司回购情形,在今年股市回购规模创新高的情况下,市场人士对新回购制度的推出寄予厚望,甚至有观点认为这将是市场“转牛”的关键一招。
其实不然。公司股份回购只是资本运作的一种手段,短期内确实有利于提振信心、稳定预期以及改善财务报表,却并不创造长期价值,过分夸大股份回购制度正面效应并不可取。
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是股份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回购的主体必须是股份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根据草案,股份回购可扩展用于几种情形。例如,“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等。概言之,回购的股份可用于公司减资、股份公司合并、股权激励等多方面,回购的股份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以备不时之需。
不容否认,回购的股份无论用于股权激励还是股份公司合并,在消息面上均可能给上市公司股价带来利好,对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确实很有必要。
但是,投资者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回购股份无法改变上市公司中长期财务状况,改变不了公司的真实经营业绩。过分寄望于通过大规模股份回购推动股市走牛或者从根本上扭转市场颓势的做法并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