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加强。中国实施行政、司法双轨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仅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还可以寻求行政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构建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成了基本覆盖全国的“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强有力的主动执法,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2011年11月,中国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成立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29个部门参与的常态机制。2018年,中国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执法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执法力量得到整合与加强。
中国日益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外国企业在华创新提供了有效保障。国外来华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从2012年的117464件增加到了2017年的135885件。来自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从2013年的9.5万件增加到了2017年的14.2万件,同期存量商标到期续展申请量从1.4万件增加到了2.0万件。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断改善,过去十年间中国使用外国技术支付的专利授权和使用费增长4倍,2017年为286亿美元,排名全球第四,其中为本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技术支付费用的规模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
美国企业因中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获益丰厚。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统计,2016年中国向美国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79.6亿美元。中国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2012-2016年,中国自美国引进版权近2.8万项。在商标方面,2002-2016年,美国在华申请转让商标5.8万余件,占中国商标转让申请总数4.54%。在文化方面,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进口美国影片31部,给美国带来近6.5亿美元收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肯定。2011年,中国海关被全球反假冒组织授予全球唯一的“反假冒最佳政府机构奖”。2012年,中国公安部经侦局被全球反假冒组织授予“2012年度全球反假冒执法部门最高贡献奖”。2011年5月9日,美国前总统奥巴马表示:“中方在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美方愿向中国和其他国家出口更多高科技产品,这符合双方的利益。”2018年2月,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2018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发展报告》,该报告分40个指标对全球范围内50个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行评价,中国位居第25位,较2017年上升2位。
(五)不应将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歪曲为一种推动企业通过并购获取先进技术的政府行为
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随着中国企业经营能力提高,根据企业配置资源和开拓市场需要,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自主向海外发展,这符合经济全球化潮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中国政府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在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对外投资和拓展国际市场,政府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便利化的服务。美国将中国政府支持企业走出去,判定为一种推动企业通过并购获取别国先进技术的政府行为,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此外,中国对美直接投资中,技术寻求型投资占比实际上很低。据美国企业研究所的统计,2005-2017年,中国企业在美232项直接投资中,仅有17项涉及高技术领域,其他大部分分布在房地产、金融以及服务业等领域。
(六)不应脱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指责中国的补贴政策
中国认真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政策的规则。补贴政策作为应对市场失灵和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手段之一,被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国内政策领域的合规性改革,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各项义务。
中国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的透明度原则,按照要求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的修订调整和实施情况。截至2018年1月,中国提交的通报已达上千份,涉及中央和地方补贴政策、农业、技术法规、标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诸多领域。2016年7月,中国政府按照有关规则,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2001-2014年地方补贴政策通报,涵盖19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100项地方补贴政策。2018年7月,又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2015-2016年中央和地方补贴政策通报,地方补贴通报首次覆盖全部省级行政区域。
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产业政策的转型。2016年6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支持措施,并逐步清理废除已有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8年6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通知》要求,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
中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持续提高。2015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放开烟叶收购价格,标志着中国在农产品价格领域已完全取消了政府定价。2004年以来,在市场定价、自由流通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为维护农民基本生计,当市场严重供大于求、价格过度下跌时,对部分农产品实行托市收购制度。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托市收购政策的改革力度,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专栏4)。
图表:专栏4中国的农业支持政策改革新华社发
三、美国政府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美国存在大量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公平贸易、割裂全球产业链的投资贸易限制政策和行为,有损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并严重影响中美经贸关系正常发展。
(一)歧视他国产品
美国大量监管政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歧视他国产品,具有明显的利己主义和保护主义倾向。美国通过立法直接或间接限制购买其他国家产品,使他国企业在美遭受不公平待遇,中国企业是其中的主要受害者。
美国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如多数发达国家,甚至逊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2013年“产品市场监管指标”对35个经合组织国家进行排名,前3位是荷兰、英国和澳大利亚。美国只排在第27位,反映出美国市场监管政策对产品市场公平竞争存在较多障碍。而在加入12个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指标后,美国在47个国家中仅列第30位,其产品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及立陶宛、保加利亚和马耳他等非经合组织国家。
美国对他国产品的歧视程度远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甚至也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根据“产品市场监管指标”二级指标“国外供应商差别待遇”对35个经合组织国家进行排名,2013年美国排在第32位,表明美国产品市场对外国存在严重歧视。若包括12个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指标,美国在47个国家中排名第39位,歧视程度比巴西、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印度、印度尼西亚和罗马尼亚等非经合组织国家更高(图7)。
图表:图7:美国市场监管政策对产品市场公平竞争的阻碍程度新华社发
美国通过立法严格要求政府部门采购本国产品,并对采购他国产品设置歧视性条款。例如,《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仅能采购在美国生产的加工最终产品以及在美国开采或生产的未加工品。《美国法典》规定,针对申请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资助的公共交通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铁、钢和制成品。《农业、农村发展、食品和药品管理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规定,拨款资金不得为学校午餐、儿童成人关照食品、儿童夏日食品服务、学校早餐等项目购买从中国进口的生的或加工过的家禽产品。《国防授权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规定禁止联邦政府采购中国企业提供的通讯设备和服务。
(二)滥用“国家安全审查”,阻碍中国企业在美正常投资活动
美国是全球范围内最早对外国投资实施安全审查的国家。1975年,美国专门成立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监测外国投资对美国的影响。1988年,美国通过《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进行了修正,授权美国总统及其指派者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扩充了外国投资委员会,扩大其安全审查范围。从半个多世纪的立法过程看,美国对外国投资实施安全审查的主线就是收紧法规政策,扩大监管队伍和审查范围,近期特别针对中国强化了审查和限制。
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中,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依据模糊不清,审查力度不断加大。根据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历年外资安全审查报告,2005-2008年审查外国投资交易案例468起,其中需要进入调查阶段的案例37起,占比仅8%。但自2008年美国财政部发布《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制:最终规则》以后,2009-2015年期间审查的770起案例中,需要进入调查阶段的达到310起,占比陡然提高到40%。尤其是在最新披露的2015年数据中,这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46%,处于较高水平(图8)。
图表:图8: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案例和进入调查阶段案例统计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