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中国在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后,还主动通过单边降税扩大市场开放。截至2010年,中国货物降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9.8%。中国并未止步于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而是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关税特殊优惠,多次以暂定税率方式大幅自主降低进口关税水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数据,2015年中国贸易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已降至4.4%,明显低于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已接近美国(2.4%)和欧盟(3%)的水平;在农产品和制成品方面,中国已分别低于日本农产品和澳大利亚非农产品的实际关税水平(表3)。2018年以来,中国进一步主动将汽车整车最惠国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最惠国税率从最高25%降至6%;大范围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涉及1449个税目,其最惠国平均税率从15.7%降至6.9%,平均降幅达55.9%。目前,中国关税总水平已进一步降为8%。
图表:表3:中国贸易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及国际比较(%)新华社发
美国所主张的“公平贸易”和“对等开放”,否定各国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的客观差异,无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势必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和产业造成冲击,造成更大范围的不公平,最终也不利于美国企业扩大国际市场,分享发展中国家发展机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国际上有的人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占了便宜,其他国家吃了亏。事实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低成本劳动力、土地等资源与国际资本、技术相结合,迅速形成巨大生产能力,推动了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增长。在此期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持续扩大,规模从2001年468.8亿美元,增加到2017年的1363.2亿美元,年均增长6.9%,跨国公司分享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机遇。与此同时,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在环境、产业调整等方面承担了较大成本。
(三)不应违背契约精神指责中国进行强制技术转让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为了拓展新兴市场、节约生产支出、实现规模效益和延长技术获利时间,主动与中国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订立契约合同,把产能和订单向中国转移,这完全是基于商业利益的企业自愿行为。不能因为中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就把原本双方自愿的交易活动歪曲为强制技术转让,这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对契约精神的背弃。
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移,源自发达国家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的主动技术转让及产业转移。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表明,任何一种产品都会因新技术的应用而经历一个由盛到衰的生命周期。跨国公司在努力开发新技术的同时,需要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已落后或是标准化了的技术,以延长依靠旧技术获取利润的时间,并为新技术研发应用腾出空间和要素资源,也间接分担研发成本,技术转让和许可是常用的商业合作模式。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微软、英特尔、高通、宝洁、通用电气、朗讯等美国公司相继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目的是更好适应和开发中国市场。多年来美国在华企业通过技术转让与许可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是技术合作的最大受益者。
在中外企业合作中,中国政府没有强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政策和做法。中外企业技术合作和其他经贸合作完全是基于自愿原则实施的契约行为,双方企业都从中获得了实际利益。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技术收入有三种模式:(1)一次性转让,可以按转让价结算,也可以折价入股;(2)销售的设备、零部件或产品中,包括技术收入;(3)技术许可,收取许可费。比如,当一家具有技术优势的外国企业销售设备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由于不掌握设备的某些技术,需要长期多次购买设备提供方的技术服务和零部件,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愿意以一次性付费的方式向外方购买部分技术。这种技术转让要求,属于企业在成本效益核算基础上的正常议价谈判,无论分次支付技术费还是一次性支付技术费,都是国际商业技术交易中常见的做法。美国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订立商业合同与中国企业建立伙伴关系、转让或许可其技术、共同在中国市场上获得商业回报的自愿合作行为称为“强制技术转让”,完全是对事实的歪曲。
除此之外,中国在某些领域的股权合作符合中国的国际义务、各国惯例和实践,不能被混淆为“强制技术转让”。而且,近几年中国对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不断放开,外国企业自由选择权不断扩大(专栏2)。在此过程中,中外企业股权合作仍然不断深化,完全是双方基于商业原因的自由选择。
图表:专栏2中国大幅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新华社发
美国政府关于中国“偷盗”先进技术的指责是对中国科技进步艰苦努力的污蔑。中华民族是勤劳智慧、善于创造的民族,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中国科技进步是中国长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结果,是全体人民特别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2000年以来,中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以年均近20%的速度增长。2017年,中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1.76万亿人民币,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13%,已经接近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中国有2613所高等学校,10.9万家各类研发机构,超过621万研发人员,2017年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403万人年,其中企业占77.3%。2017年,有113家中国企业进入“2017全球创新1000强”榜单,仅次于美国、日本,位居全球第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8年7月发布的“2018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中国由2016年的第22名升至第17名。2017年,中国专利申请369.8万件,授予专利权183.6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字,2017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达4.9万件,仅次于美国。有10家中国企业进入企业国际专利申请量前50位。美国前财政部长、著名经济学家拉里·萨默斯说:“你问我中国的技术进步来自哪里,它来自于那些从政府对基础科学巨额投资中受益的优秀企业家,来自于推崇卓越、注重科学和技术的教育制度。它们的领导地位就是这样产生的,而不是通过在一些美国公司持股产生的。”
(四)不应抹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巨大努力与成效
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定的,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不断强化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美国政府2016年以前的官方报告,也积极肯定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中国美国商会所做的年度商务环境调查显示,其会员企业在华运营的主要挑战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由2011年的第7位降低到2018年的第12位。近期美国政府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是有悖事实的,完全抹杀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巨大努力与成效。
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法律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中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一套完备且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路程。目前已经建立了从法律、规划、政策到执行机构等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完整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曾评价称,“这在知识产权发展史上是独一无二的”。2013年,中国修订了《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自2014年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提出了加强专利权保护的相关建议措施,包括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证据规则、完善行政保护措施、加强网络环境下专利保护等。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市场混淆行为,拓宽对标识的保护范围,同时强化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该法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2014年,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自2009年以来,中国共设立了天津、南京、苏州、武汉、西安等16个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2013年至2017年,中国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13564件,审结781257件。2017年,中国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3480件,结案202970件,分别比上年增加46%和43%。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中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中国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67件,同比上升25.6%(专栏3)。中国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是全世界最短的之一,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平均为4个月。由于司法程序快捷,目前中国法院已被国际上视为知识产权诉讼较为可取的诉讼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图表:专栏3中国法院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