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场合可以授予荣誉勋章呢?
根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而且,国家可以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勋章可以追授、撤销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可以追授。按照规定,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人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除此之外,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也可以被撤销。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五章一簿”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
我国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可以概括为“五章一簿”。
2017年7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七一勋章”授予办法》《“八一勋章”授予办法》《“友谊勋章”授予办法》,先后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