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点领域的法规进行有效的备案审查,对于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期系统清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已凝结在我国宪法、法律、法规之中,但毋庸置疑,由于立法环境的变迁、立法理念的转变等,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不适应或不能完全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法律、法规。对此,应当通过备案审查制度以及法律、法规清理制度等,及时审查清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依照相应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价值导向。
建立能促成共识形成的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价值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但其毕竟具有抽象性,在具体化为法律条文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应重视多方主体的参与,避免机关立法,重视开门立法、积极普法。只有这样,才能将抽象层面的价值共识落实为对具体层面的法制度或法规范的共识,使得民众真正认同法律、遵守法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应遵循法律体系内在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是道德、价值体系,其与法律规范体系毕竟存在不同。这意味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应当在遵循法律体系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发挥道德对法律的滋养作用。
应当注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功能和法律规范功能之间的协调。法律体系由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通过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原则的方式融入法律体系之中。在此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道德宣示型立法。法律规范发挥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功能,必须以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可行性为前提。道德宣示型立法难以为公民的行动提供准确行为基准,也不能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裁判基准,将导致立法沦为象征性立法。因此,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功能和法律的规范功能的统一之上。《规划》在“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方面,明确规定“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正是在这一方面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