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规贷款不等于有借无还
从长远看,教育部门既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输,更要注重教育学生如何做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讲规则、讲诚信、有担当的合格公民
今年上半年,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广西某金融投资公司诉高校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四百多名大学生成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该系列“校园贷”案件陆续开庭后,没有一名大学生应诉。这些被告大学生普遍认为,“校园贷”等于非法放贷,国家打击“高利贷”,他们借的钱不用还。法官表示,如果判决这些大学生败诉后,他们仍不还钱,等他们上了老赖“黑名单”后,不仅要还钱,而且会给个人信用留下污点(7月4日《南国早报》)。
应该说,在近年来有关部门持续打击、普遍宣传下,很多人都知道一些所谓的“校园贷”“网络贷”“套路贷”等存在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灰色空间。但借钱可以不用偿还的说法还是第一次听说,特别是从这些大学生口中说出时,更是让人吃惊。这种错误的、离谱的思想理当摒弃,否则,一些人就可能从借钱人、高利贷的受害人变为欠钱不还的赖账人。
近年来在针对大学生的“校园贷”屡屡违规的背景下,2017年,教育部、银监会等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涉事的“校园贷”可能正好撞了枪口,属于被取缔、打击的高利贷。
然而必须明确一个常识,即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借钱不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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