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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托不能只盯着“托儿”(2)

打击医托不能只盯着“托儿”(2)
2018-07-03 10:59:13 法制日报

时下,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执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相关专业法规并无具体罚则的情况下,可依托并参照其他法律给予处罚,或者实施综合整治。

当前对医托诈骗现象的治理陷入了“重托而轻医”的误区,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利益链条末端的医托受到了治安甚至刑事处罚,而首端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却没有被等同对待,而且对机构仅仅罚款或者等级扣分,惩戒力度和强度不够,一些医疗机构投机获利始终大于风险成本,自然无法遏制违法犯罪的冲动。医托乱象则陷入了“打而不死”的恶性循环中,以至于部分医院“业务医托化”和“人员医托化”,通过依靠医托虚构病情、夸大病情、过度治疗等方式骗取群众钱财,如此状况令人细思极恐。

打击医托诈骗“重托轻医”既难以治标,更无法治本。没有了医疗机构的主导与参与,医托只会是无源之水。由此而论,打击医托背后的医疗机构及其违法人员,比单纯惩戒医托更为重要。为此,应改变时下分段治理和环节打击的短板,尽快建立整体联动的治理体系,比如做好行政与司法的衔接,让违法犯罪者付出行政、刑事和民事的多重代价,让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做到令行禁止,敬畏规则,恪守底线。

(责任编辑:费琪 CN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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