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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低价游”旅行社执照具有标本意义

2018-06-19 09:39:48  燕赵晚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吊销“低价游”旅行社执照具有标本意义

报载,近日,央视“新闻直播间”播出不合理低价游调查引发关注,内容涉及云南多个旅游景区。昨日,云南省旅游执法总队发布对6家涉事购物企业、1家旅行社、3名导游的调查处理结果。其中,涉事旅行社吊销执照并罚款30万,3名出资人列入黑名单,3名导游将被吊销执照并罚款2万元,旅行社法人代表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并对数家购物企业做出关停或停业整顿处理。(6月18日《新京报》)

吊销“低价游”旅行社执照,是整治旅游歪风的釜底抽薪之举,通过强力执法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它的可贵之处是,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走出了地方保护的怪圈,必将有利于地方旅游业的长足发展。

吊销“低价游”旅行社执照,虽是个案,但其意义现实而深远,具有标本意义,值得各地借鉴。

近几年来,云南“不合理低价游”问题被频频曝光,云南迪庆一家名为卡瓦格博的国际旅行社违背承诺经营“不合理低价游”,昆明、大理、丽江六日游仅需780元……为什么这种“不合理低价游”频发?说穿了,关键是惩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难以让人长记性,自然容易重蹈覆辙。《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就告诉我们,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招徕游客后,导游就会安排大量购物和自费项目,在旅途中与购物店勾结,欺骗、诱导、甚至强迫游客购物,从中获取高额“回扣”,引发旅游纠纷,既影响了游客的旅行体验、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败坏了旅游部门的形象,显然与《旅游法》规定不符,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依法查处。而今,吊销“低价游”旅行社执照,是杀一儆百的好办法,既惩处了当事者,也震慑了其他旅行社,从而净化旅游环境,整治旅游秩序,保障旅游健康发展。

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治理“不合理低价游”,不是没有办法,主要是没有找到“必行之法”。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就是为了赚钱,如果对“不合理低价游”制造者不从严查处,或者查处起来玩“过家家”,就难以让其付出违法成本,难以让其长记性,必然会铤而走险,重蹈覆辙。相反,如果能够“打蛇打七寸”,吊销“低价游”旅行社执照,让其得不偿失,谁还敢铤而走险?毕竟,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是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既然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就表明违法者闯了“红灯”、碰了“雷区”,严打而致其“受伤”乃致“身亡”是其应得的惩罚。

(责任编辑:费琪 CN001)
关键词:低价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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